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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风险提示
2014-03-06
为了指导当事人理智选择司法鉴定,切实保障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特将司法鉴定风险提示如下:
一、如因委托方(当事方)未及时、真实、客观、完整地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而影响鉴定结论正确性的,由委托方(当事方)承担责任。
二、根据鉴定事项,鉴定机构可能会对送检样品/材料进行破坏、耗损甚至灭失的处理。
三、委托方(申请方)由于自身原因申请中止、终结鉴定的,鉴定机构根据鉴定工作进展情况,收取全部或部分鉴定费用。
四、鉴定结论受技术理论发展水平的限制或由于鉴定材料和其他客观条件的制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有时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结论。
五、司法鉴定是鉴定机构以委托方(当事方)申请的鉴定事项为目的进行的专业技术活动,鉴定过程和结论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鉴定结果可能对被申请方不利,也可能对申请方不利。
六、鉴定报告作为诉讼中的一种独立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特点,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