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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与回收利用
2015-11-08
汽车与回收利用
截止2005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3160万辆,摩托车7578万辆,农用车和运输用拖拉机保有量分别为1010万辆。在汽车保有量迅猛增长的同时,每年报废汽车数量也急剧增加,另外,日常维修中还有大量的损坏部件、报废轮胎等,这些正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热点问题,受到政府部门和环保人士的高度关注。
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是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主要发达国家都先后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对报废汽车的拆解、回收利用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并创造出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例如日本,在2002 年通过了《关于报废机动车再资源化等的法律》(简称《汽车回收利用法》),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该法实施以前,日本报废汽车的处理依据《废弃物处理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进行。
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近期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环保局联合发布的《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都针对汽车回收利用提出了要求。2004年我国还参考ISO22628-2002标准发布了国家标准GB/T 19515《道路车辆可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